2016年5月21日下午,李红将杨兵所有位于梨树村李红家入户路处饮用水管接头断掉,断掉杨兵家中的正常供水,杨兵便寻求梨树村村委会干部吴芳帮助,在吴芳的劝说下,李红当天晚上便接通杨兵家中的正常供水。2016年5月22日凌晨,李红又将水管接头断掉使杨兵家供水断流,杨兵当即自行接好水管接头,5月22日5时许,李红手持一把割草刀将杨兵家饮用、灌溉水管砍掉一截又断掉杨兵家的正常供水。2016年5月23日上午,梨树村派出所民警会同梨树村村委会干部吴芳前往梨树村将杨兵被砍掉的饮用、灌溉水管接好,保证正常供水并给李红做思想工作,但工作人员离开后不久李红又将接好的水管接头扯掉,致使杨兵家不能正常供应饮用、灌溉用水。鹤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以李红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李红行政拘留五日。李红不服鹤峰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一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鹤峰县公安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问题一:那在本案当中,被告鹤峰县公安局是公权力机关,该案在性质上是一个什么类型的诉讼案件呢,请杨律师为听众朋友解答一下?
律师解答
本案原告李红是自然人,被告鹤峰县公安局是行政机关,这种“民告官”形式的诉讼案件是典型的行政诉讼。那什么是行政诉讼呢?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身份具有鲜明的恒定性,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当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问题二: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有很多种类型,到底哪些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哪些是不可诉的?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问题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诉讼法》对于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跟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解答
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有着较大区别,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可知,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对于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之规定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当中,举证责任由被告即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为什么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责任,而不由原告承担证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呢,法律的立法本意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向原告收集证据,必须依据做出行为之前已经收集完成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原告当然亦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但并不免除被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问题四: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该怎样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呢?
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问题五: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一般有几种救济方法呢?
律师解答
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一般有三种救济途径,分别是:第一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第三种、主张行政赔偿。
问题六:刚才杨律师提到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有申请行政复议,请问什么是行政复议,它和行政诉讼之间存在什么区别呢?
律师解答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附带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做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与行政诉讼平行的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行政诉讼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不能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只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做出或者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都做出审查,在审查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可以直接撤销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
问题七:既然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具体到我们今天的案件中,若本案原告李红不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走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应该是怎样的呢,请杨律师给听众朋友门分析一下?
律师解答
本案中鹤峰县公安局对李红做出行政治安处罚拘留五日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在鹤峰县公安局向李红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后,若李红走申请复议的途径,首先要选择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李红可以选择向鹤峰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恩施州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前述复议机关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